2021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启动换届工作,产生了新一届中心领导班子。2022年3月17日,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批复,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变更。
2022年5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章程(修订版)》。
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新一届领导班子名单及新修订章程公布如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新一届领导班子人员名单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章程(修订版)
(2022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中心名称: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以下称“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英文名称(Research Center for China’s Minority Languages), 英文缩写(RCCML)。
第二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属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性质的研究机构,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发挥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对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学术支撑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组织和协调中国社会科学院及中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规划的制定与管理;以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为主,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相关研究机构或团体学术合作,研究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通过科研与教学培养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才和队伍。
第六条 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语言研究室、民族语言应用研究室、民族文字文献研究室、民族语言实验研究室、《民族语文》编辑部、中国民族语言学会、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中国突厥语研究会、中国蒙古语文学会为依托,具体协调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语言学科的科研组织、学术活动、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和对外合作交流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设理事长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设学术顾问若干名。
第八条 理事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分管民族语言学科的所领导担任,主任由所长办公会推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推举产生;副主任、秘书长由理事长和主任推荐产生。
第九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自筹、主管部门与挂靠部门资助,同时,接受国内外学术机构经费资助和专家学者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经费独立核算,经费使用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务、审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心
2021年5月19日